产教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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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2019-09-22 13:35 产教融合办公室 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目的

为规范我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,加快校企合作建设,促进教学、科研水平全面提升,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,实现教育质量稳步提升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系(部)与企业在人才培养、技术创新、就业创业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、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开展的合作(以下简称校企合作)。

第三条 机构设置

(一)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

由学校领导、产教融合办公室以及相关处室、系(部)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,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。

(二)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产教融合办公室统筹协调,归口管理。

(三)各系(部)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,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。

第二章 合 作

第四条 条件

(一)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

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原则上是学校相关专业对口的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,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,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与诚信度。

(二)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

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升,带动学生实习实训、招生、就业良性循环,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。

(三)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

1.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、材料、工艺或技术;

2.给学校带来法律风险,对学生合法权益产生危害,单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经营活动;

3.有关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。

第五条 合作内容

(一)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,合作设置专业、研发专业标准、完善课程体系、制定教学标准、开发教材和教学设备及辅助用品等;

(二)合作研制岗位规范、质量标准、产品标准等,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;

(三)开展人员相互兼职、教师实践、员工培训、员工继续教育、学生实习实训、学生就业创业、职业能力培训、

职业技能鉴定等;

(四)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,实行招生招工一体化,学生学徒双重身份,校企双主体育人;

(五)通过股份制、混合所有制、协议合作等多种形式建产业学院、工程(技术)中心、传承创新平台、“双创”基地、实践基地等教学和科研机构;

(六)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,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;

(七)合作开展技能竞赛、教学(带徒)比赛、优秀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;

(八)联合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;

(九)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。

第三章 管 理

第六条 监督

由产教融合办公室、财务审计处每年对各校企合作项目 进行监察、审计。对违反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。

第七条 日常管理

(一)各系(部)每年度初应向产教融合办公室报送校 企合作工作计划,每月 25 日报送当月工作简报,每年度末 报送校企合作工作总结。

(二)校企合作均需签订协议。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、 自愿基础上拟定协议文本,格式参照《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合 作类合同范本》(详见附件 1),在学校 OA 系统《学院合 同专用章使用申请表》进行审批,经同意后到产教融合办公 室盖“校企合作合同专用章”,合同生效。送交产教融合办 公室一份合同原件,用作备案登记。不涉及人、财、物的框 架协议原则上可以由系(部)层面审核、盖章。产教融合办 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系(部)履行合同(协议)情况进行检查。

第八条 资产管理

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,承办项目的系(部)应明确固 定资产权属,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。属合作企业合同规 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,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捐赠手续入账。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,学校固定资产(包括捐赠仪器设备)均应收回,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。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,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清单清点后,予以放行,承办项目的系(部)不得擅自处理。

第九条 经费管理

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,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 考核与奖励制度

校企合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,具体考核办法依据《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细则(试行)》(详见附件 2)执行。

第十一条 处罚

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,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。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的部门或个人,由学校通报批评。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产教融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附件:

1.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类合同范本

2.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细则(试行)

 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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